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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市岳麓區“7.10”重大道路交通(校車)事故調查報告

                                        發布時間:2019-09-19 17:29:56   點擊數:1841    分享道


                                        2014年7月10日16時35分許,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駕駛員鄭友華駕駛湘CG5210校車在送長沙的幼兒回家途中,車輛墜入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導致發生1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57萬余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國務委員、公安部長郭聲琨,國務委員王勇,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楊棟梁,副局長王德學,省委書記徐守盛,省長杜家毫,副省長李友志、盛茂林、張劍飛等領導同志分別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員搜救工作,核清傷亡人數,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道路交通特別是校車安全管理,深入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遏制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14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長沙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的長沙市岳麓區“7?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副局長楊國慶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時邀請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分析了事故責任,認定了事故的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單位)的處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人員(單位)、車輛的基本情況

                                        1.駕駛人情況

                                        鄭友華,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系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校車駕駛員(住湘潭縣云湖橋鎮史家坳村荷葉組428號),2010年8月14日取得準駕C1車型駕駛證,駕駛證號為430321196301231597,有效期10年。2013年8月18日獲得了校車駕駛資格。

                                        經調查:駕駛人鄭友華在事發時無酒駕、毒駕、疲勞駕駛、猝死和撥打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未發現有仇視、報復社會的思想動機及其他異常反常的情形。

                                        2. 肇事車輛情況

                                        湘CG5210小型普通客車系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自備校車,車輛識別代號:LZWACAGA394132513,發動機號:904336059,核載8人。2009年4月30日車輛初次登記,幾經轉讓,2013年8月8日轉移登記給樂樂旺幼兒園,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該車于2013年7月10日經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整改合格,后經湘潭市學生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于2013年9月1日審查合格,第一次核發了校車使用許可決定書(證號:A201300032〔A〕,車輛登記校車號牌為湘CG5210,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該車經樂樂旺幼兒園申報、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和湘潭市公路運輸管理局河西運管所審核,其行駛線路為“響塘鄉燒湯河村—公河村”,沿途??空军c為燒湯河村部、益佳村部和公河村部,開行時間分別為7時30分和16時30分。樂樂旺幼兒園根據幼兒的分布情況擅自增加了 “新湖村—計家壩—陳家灣—石湖(干子村)”的運行線路,每天開行時間為6時30分和15時30分。2014年4月11日,湘潭市學生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該車再次審查合格,第二次核發了校車使用許可決定書(證號:A201300205〔A〕,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此次審查過程中,樂樂旺幼兒園向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報告湘CG5210校車的2條實際運行線路,即在原來審核線路的基礎上增加了“新湖村—計家壩—陳家灣—石湖(干子村)”的運行線路,每天開行時間分別為6時30分和15時30分。新增線路沒有經過教育、交通等部門和當地政府的審核。

                                        經調查:該車每月16日均到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五中隊進行車輛安全檢查,沒有發現車輛安全問題。該車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因欠費于2014年6月19日起就中斷了數據上傳,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的車輛監控平臺不能實時反映車輛的運行情況,一直顯示為停滯狀態。

                                        事故車輛被打撈出水后,經現場勘查,車身著黃色校車標志,車頂有四個黃色警示燈,前擋風玻璃龜裂內陷,前擋風玻璃右上角粘貼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車輛左右前門玻璃呈搖下打開狀態,其余門窗及玻璃關閉完好,車輛左前保險杠有破損;車輛座椅靠背前傾、底座骨架有裂痕。經技術鑒定,車輛轉向、制動、整改等均符合GB7258標準、湘公交傳發〔2013〕154號和湘教通〔2013〕82號文件對車輛的技術規定。車輛前擋風玻璃龜裂內陷、左前保險杠的破損均系車輛入水過程中沖擊和碰撞所致。車輛座椅斷裂問題系車輛在沖出路面墜入水塘的過程中,車內乘員擠壓座椅造成。

                                        事故發生后,經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技術鑒定,事故時車速為32 km/h。

                                        3. 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以下簡稱“樂樂旺幼兒園”)由王長海、王霓裳父女于2010年共同創辦,王長海全額出資,2011年4月12日經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批準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2012年5月7日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2012年5月11日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代碼為:59104455-7,其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女,身份證號:430321198308110543),有效期至2016年5月11日;注冊住所為響塘鄉燒湯河村(2013年燒湯河村更名為金僑村),實際控制人為王長海(身份證號:430321195512090558),園長為黃喜顏,現有學生120人(其中長沙籍55人、湘潭籍65人),教職員工13人;校車3臺(湘CG5210,核載8人,湘CF9650,核載7人,湘C11258,核載18人)。

                                        經調查:該園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在幼兒園開辦之初參與過相關工作,之后隨丈夫在益陽和長沙等地生活,沒有參與幼兒園的管理,沒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4. 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該公司設立于2000年2月23日,注冊住所為長沙市長沙縣江背鎮,法定代表人張君偉,注冊資本9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30121000000468(2-1)S,經營范圍:從事客車、校車的制造、改裝、銷售等,組織機構代碼74835084-4。該公司與樂樂旺幼兒園于2013年7月簽定了《非標校車整改協議》,約定由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將五菱小型普通客車湘CG5210(原車牌號湘CE3960)整改為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非標校車,整改內容包括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牌、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錐、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其中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包括“北斗車行一網通ONE05(校車版)”硬件以及2個監控攝像頭,該設備采用移動公司的移動數據流量卡,能提供車輛的定位和實時監控信息,整改費用為10024元(含一年數據流量費)。2013年7月7日,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完成對車輛的整改并將車輛交付給王長海,2013年7月10日開具《校車整改專用合格證》。

                                        經調查:湘CG5210校車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014年6月19日停止了數據傳輸(數據流量卡欠費),其后不能實時顯示車輛定位和相關信息。該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湘CG5210校車的數據流量卡欠費停止數據傳輸時,未及時向樂樂旺幼兒園、湖南新空間系統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提示和說明。

                                        5. 湖南新空間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該公司設立于1998年1月28日,注冊住所為長沙市芙蓉區芙蓉中路二段1號碧云天10樓A、B、C號房,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鐘進,注冊資本500萬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30000000058710(2-1)S,經營范圍: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生產及經銷電子計算機及軟件、機械電子設備等;組織機構代碼18380353-4,軟件企業登記號為湘R-2003-0027,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編號為湘R-2003-0290。湖南新空間系統技術有限公司與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簽定了《“同心金象”乘用車信息智能化合作協議》,約定雙方為非標校車整改項目合作單位。湖南新空間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向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整改的非標校車提供車載終端,負責智能監控中心平臺的運營、維護和技術保障。2013年7月7日,新空間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派人到湘潭的校車整改點向湘CG5210安裝了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北斗車行一網通ONE05)的硬件以及2個監控攝像頭,設備于當天安裝調試并通過功能檢測合格,交付樂樂旺幼兒園負責人王長海。

                                        經調查: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1年的湘CG5210校車衛星定位裝置數據流量傳輸。在2014年6月19日湘CG5210校車的衛星定位裝置數據停止傳輸時,未向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樂樂旺幼兒園進行提示和說明。

                                        (二)事故發生地的基本情況和車輛落水狀況

                                        事發地位于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該村處于長沙與湘潭兩市的交界位置,緊鄰長沙市寧鄉縣道林鎮、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事發路段位于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的壩基機耕道,石塘水塘水面約16.5 畝,水深約6m,塘基距水面1.7m;壩基機耕道路面有效寬度2.3m,砂石路面,路面不平整,道路兩側均有雜草,西側雜草寬1.7m,高0.3-0.9m,東側雜草寬0.7m,高0.31-1.5m,事故路段無防護設施,無交通標牌。

                                        事發前,車輛沿壩基機耕道由西往北左轉彎,微下坡,坡長15.5m,坡度為7.16%,校車轉彎后(轉彎半徑25.2m)在壩基機耕道上直行17.8m落水(壩基全長67.3m)。校車在水中形態為頭南尾北、四輪著塘底、距壩基垂直距離10.3m、距落水點距離11m。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在幼兒園開學期間,鄭友華駕駛湘CG5210五菱牌校車負責公河村線路和石塘線路上幼兒的接送,上午和下午各3趟。石塘線路上有15名左右幼兒,鄭友華在該線路上每天接、送各一趟,超員成為一種常態。

                                        7月10日,鄭友華駕駛湘CG5210校車5時33分至7時接完第一趟(石塘線路),7時至7時51分接完第二趟,7時51分至8時30分接完第三趟,返回幼兒園。之后,鄭友華前往距樂樂旺幼兒園300米左右的金僑三角坪超市打麻將。11時30分左右返回樂樂旺幼兒園吃中飯、午睡。當日16時,樂樂旺幼兒園放學,幼兒在幼師的組織下坐上校車,童聰、肖建陽2名幼師和周天樂等13名幼兒登上了核載8人的校車湘CG5210。16時01分,鄭友華駕駛湘CG5210校車(實載16人)從幼兒園出發,送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和寧鄉縣道林鎮燒湯村的幼兒回家,于16:07、16:17、16:24、16:28和16:30左右沿途分別送完劉康康、周天樂、蔣宇銀、楊柏倩、楊廣等5名幼兒后,車輛行經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壩基機耕道時,墜入水塘,造成車內11人全部溺水死亡。

                                        (二)事故報告情況

                                        7月10日19時16分57秒,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第一次接到樂樂旺幼兒園一輛校車和8名幼兒失聯的報警。之后,接多起類似報警。19時47分,接到處警指令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區分局響塘派出所兩名民警趕到樂樂旺幼兒園,與報警人吳方會合,并沿校車可能行經的線路找尋。19時51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與長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揮中心溝通了解。20時10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接到報警人吳芬報告,在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一水塘內發現失蹤校車。20時22分,長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揮中心接到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反饋的事故相關信息,長沙、湘潭警方迅速組織人力趕赴現場救援,并報告了當地政府及省政府應急辦。

                                        (三)事故救援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省政府、長沙市、湘潭市政府、雨湖區和岳麓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張劍飛第一時間率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趙清云、省安監局副局長李大劍、省教育廳副廳長葛建中和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唐國棟等省直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長沙市人民政府市長胡衡華、副市長夏建平、副市長兼公安局長李介德,湘潭市市委副書記李江南、常務副市長談文勝、副市長蘇健全、副市長戴德清等和雨湖區、岳麓區相關負責人陸續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后,長沙、湘潭兩市迅速調集消防、醫療等部門參與事故救援。長沙市調集了海事局水警大隊、藍天水上救援隊參與水下救援工作。7月11日3時30分,湘CG5210校車被打撈出水,車內有9名遇難者;救援人員再次下水搜尋, 4時50分,發現2名遇難者,至此,車上11人全部被打撈上岸。5時50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

                                        事故發生后,長沙市、湘潭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安排善后處理專門班子進行一對一的協商,與遇難者家屬分別簽訂了賠償協議并及時進行了賠付,對遇難者進行了妥善安葬。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鄭友華駕駛超員的湘CG5210校車(核載8人、實載11人)在臨水、窄路、彎道和下坡機耕道上違法超速 (限速20km/h、事故時32km/h )和不按照審核線路行駛,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范,導致校車沖出路面墜入水塘。

                                        (二)間接原因

                                        1. 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嚴重缺失。一是法定代表人王霓裳長期不在崗,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對校車駕駛人及隨車照管幼師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沒有及時糾正鄭友華違法超員駕駛行為。三是未經審核批準,擅自增加鄭友華校車跨區域行車線路,導致校車在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的道路上行駛。四是沒有認真解決校車與生源數量的供需矛盾,辦園的安全基本條件欠缺,招生數量近三年始終保持在100人以上,只有三臺校車(核載總數33人),無法滿足需求。

                                        2. 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實時監控服務不到位。

                                        該公司在對湘CG5210五菱小型普通客車進行非標校車整改時,給車輛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設備實時監控1年服務期未滿時,提前20天中止實時數據傳輸,沒有向樂樂旺幼兒園提示和說明情況,導致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失效、事發時不能及時提供車輛位置、監管部門不能對校車實施動態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3. 湖南新空間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監控服務不到位。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為校車提供1年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流量費,提前20天中止數據傳輸,沒有向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樂樂旺幼兒園提示和說明情況,導致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失效、事發時不能及時提供車輛位置、監管部門不能對校車實施動態監管,與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導致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失效的責任。

                                        4. 湘潭市教育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不力。

                                        (1)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中心校對樂樂旺幼兒園的日常監管和校車安全管理檢查工作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法人代表王霓裳長期不在崗的情況督促整改不力;對樂樂旺幼兒園長期存在的校車超員超速等違法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沒有向上級部門報告。

                                        (2)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不到位,對校車安全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舉報平臺;在校車使用許可過程中,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湘潭市教育局;對幼兒園及校車安全的日常監管及安全檢查不深入,未能發現樂樂旺幼兒園校車長期存在的超員、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

                                        (3)湘潭市教育局對雨湖區教育局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在校車使用許可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湘教通〔2013〕82號)規定的市轄區校車使用許可程序,沒有審核校車許可申報材料,違規將蓋好市校車領導小組公章的《校車使用許可決定書》下發給各縣市區校車辦自行填寫。

                                        5. 湘潭市公安交警部門對校車的安全監管不到位。湘潭市交警支隊及下屬雨湖大隊和五中隊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校車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湘CG5210校車長期超速、超員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問題監管不力。

                                        6. 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落實校車安全管理不到位。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河西所對湘潭市交通運輸局交辦的湘潭市雨湖區校車使用許可審核工作執行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行駛線路等沒有進行認真審核和實地勘察。

                                        7.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政府及響塘鄉人民政府落實校車屬地管理職責不力。

                                        (1)雨湖區響塘鄉人民政府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不到位,對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一是沒有制定詳細的校車管理制度;二是沒有協調組織鄉中心聯校和交警五中隊對校車進行專項安全檢查,發現校車有超員超速現象沒有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對樂樂旺幼兒園屬地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

                                        (2)雨湖區人民政府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不到位;對區教育局等職能部門督促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協調不夠;沒有及時修改完善區校車管理相關制度。

                                        8. 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辦事處及干子村落實校車安全屬地管理職責不力。

                                        (1)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辦事處“打非治違”工作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未發現外地校車長期在轄區內接送幼兒,并超速超員行駛的問題;對干子村村委會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校車安全管理宣傳不到位。

                                        (2)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校車安全知識宣傳不到位,對重大安全隱患采取措施不力。

                                        9. 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對校車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及八中隊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長期超速、超員及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問題監管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由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王霓裳,樂樂旺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長沙市岳麓區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對其刑事拘留。

                                        2.王長海,中共黨員,樂樂旺幼兒園實際控制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長沙市岳麓區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對其刑事拘留。

                                        3.楊強,中共黨員,雨湖區教育局監察室主任、安全政策法規股股長,雨湖區校車辦的專干。涉嫌玩忽職守罪。2014年8月11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決定對其立案偵查。

                                        4.章華,中共黨員,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五中隊隊長,校車戶籍化管理的責任民警。涉嫌玩忽職守罪。2014年8月13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決定對其立案偵查。

                                        上述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結論后,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鄭友華,樂樂旺幼兒園校車湘CG5210駕駛人,駕駛超員的校車違法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范,導致車輛沖出路面墜入水塘,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姜丙乾,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八中隊中隊長。在組織和具體負責轄區內校車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職不到位,對湘CG5210校車的日常監管不力,未及時發現、依法查處和有效糾正該車在岳麓區域運行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周建文,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法制、事故預防處理和聯系八中隊。督促指導八中隊開展校車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湘CG5210校車在岳麓區運行過程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張佳,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副大隊長。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對校車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湘CG5210校車在岳麓區域運行過程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及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劉浩軍,中共黨員,2014年3月任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黨支部書記,主持干子村全面工作。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超員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過勸阻,但沒有及時將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也沒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李戒,中共黨員,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黨工委委員、人武部長,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對干子村村委會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轄區內村組道路安全隱患排查處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免除所任職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夏峰,中共黨員,岳麓區含浦街道辦事處主任,主管街道行政工作。對本轄區內幼兒異地就讀且需要校車接送的情況沒有召集街道有關部門進行專項研究和部署,也沒有上報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7.馮友庚,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中心校副校長,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對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監管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的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對幼兒園法人代表王霓裳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沒有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校車長期超員和不按審核路線行駛等安全隱患雖然向中心校反映過,但是沒有采取強力措施予以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8.趙延榮,中共黨員,響塘鄉中心校校長,主持中心校全面工作。對響塘鄉校車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長期存在超員、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對樂樂旺幼兒園法人代表王霓裳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沒有及時處置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9.屈志輝,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副局長、雨湖區學生用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分管區教育局安全工作。貫徹落實校車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不到位;沒有建立校車安全舉報網絡平臺,對幼兒園的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對幼兒園園長的安全培訓力度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免除所任職務,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10.譚先玉,中共黨員,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區校車領導小組副組長、區校車辦主任,主持區教育局全面工作。對校車辦崗位職責沒有以正式文件印發;沒有建立校車安全舉報網絡平臺;協調各部門推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機制不順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周利光,中共黨員,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車駕管、交通安全宣傳及校車GPS監控信息平臺等工作。督促指導下級及五中隊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及校車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對下級沒有實地審核勘查校車行駛路線工作失察,對校車GPS監管平臺發現校車存在超速及只能看到駕駛員而不能看到車內全貌的情況未查處整改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免除所任職務,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2.劉明華,中共黨員,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隊長。在主持雨湖交警大隊工作中,對校車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湘CG5210校車運行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研究解決大隊校車GPS監管信息平臺中發現的視頻監控不能有效運行等異常問題;向調查組提供不實的《校車GPS監管信息平臺管理制度》文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3.陳抗,農工黨員,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河西所所長。在具體承辦湘CG5210校車的使用許可審核工作中,對《湘潭市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核發申請表》上規定校車的“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等信息沒有進行認真審查和實地勘察,審核工作流于形式,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4.周衛平,中共黨員,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河西運管所。對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落實不到位,對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河西所審核樂樂旺幼兒園事故校車工作不到位等情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5.張大春,中共黨員,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發現校車超員等安全隱患問題后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6.蔣益平,中共黨員,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黨委委員,分管組織、道路交通、學校幼兒園及校車安全等工作。沒有將轄區范圍內校車超員的安全隱患情況及時向上級及監管部門書面報告,沒有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和鄉中心聯校對校車安全隱患進行整治;在校車安全隱患排查中沒有及時發現校車擅自改變規定線路行駛等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在發現校車超員現象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校車超員超速行駛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彭忠良,中共黨員,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黨委副書記、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沒有按照上級有關校車管理文件和《雨湖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用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精神及時成立鄉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沒有認真督促下級深入排查校車超員、擅自改變行車線路行駛等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8.張贊群,中共黨員,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黨委書記,主持響塘鄉全面工作。沒有及時督促鄉政府成立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沒有及時健全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專題部署校車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沒有認真督促下級深入排查校車超員、擅自改變行車線路行駛等重大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9.向澤華,中共黨員,湘潭市教育局安全保衛科科長。負責湘潭市學生用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沒有嚴格執行湘教通〔2013〕82號文件規定的市轄區校車使用許可程序,沒有審核校車許可申報材料,違規將蓋好市校車領導小組公章的《校車使用許可決定書》下發給各縣市區校車辦自行填寫。對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0.鄧幼苗,中共黨員,湘潭市交警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分管秩序科。對雨湖交警大隊執法檢查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雨湖交警大隊未及時發現湘CG5210校車運行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1.袁典凡,中共黨員,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教育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校車管理的精神不全面,沒有進一步督促、健全完善校車管理相關制度;沒有及時督促區教育局和基層政府全面排除學生用車安全隱患,對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免除所任職務,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四)相關處罰建議

                                        1.樂樂旺幼兒園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人民政府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吊銷樂樂旺幼兒園有關資質和證照。

                                        2.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間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監控服務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別對其依法查處。

                                        (五)其他處理建議

                                        1.責成雨湖區人民政府向湘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責成岳麓區人民政府向長沙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責成湘潭市人民政府、長沙市人民政府分別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學校幼兒園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學校幼兒園要認真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職安全管理職責。一要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校車司機、教師和幼兒的安全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全員的安全技能和應急救援能力。二要加強校車管理,嚴禁校車不按審批線路行駛,對校車跨區域接送學生的,應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交警和交通部門申報備案,從源頭上杜絕校車超員和不按審批線路行駛的安全隱患。同時要建立健全校車使用、保養、行駛路線管理臺賬以及幼兒上下車登記臺賬。三要加大安全保障資金的投入,建立校園視頻監控系統和校車監控平臺,實時監控幼兒上下車過程,并對校車接送幼兒過程實施全程衛星定位監控,防止校車超員、超速、不按審批線路行駛等問題發生。

                                        (二)湘潭市、長沙市的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落實“管行業必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對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監管職責。一要充分發揮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建立定期協商機制,認真分析本地區學校分布、學生出行及校車發展情況,分析研判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校車安全管理方面問題和薄弱環節,全面部署安排聯合執法行動;二要嚴把校車資質審查關,對報審的校車要確定司機、行駛線路、隨車管照人員、接送的學生等情況進行現場審查,合理規劃運行線路,公示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幼兒上下學接送情況的動態監管;三要建立并運行校車安全監控平臺,落實對校車的動態實時監控,加強對在用校車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校車營運安全。

                                        (三)湘潭市、長沙市的公安交警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監管

                                        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增強做好校車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監管。一是加強對校車行經路段的巡查,特別是加強對民辦學校幼兒園校車的檢查力度,堅決制止不符合安全規定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接送學生,從源頭上治理校車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批線路行駛的安全隱患,堵塞安全監管漏洞;二是加強基層交通安全管理服務站的建設,在交警管理力度較弱的地區組建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研究由市、縣級政府給予相應資金的保障措施,解決偏遠、農村鄉鎮交通安全失管失控的問題;三是加強對校車整改情況的查驗,嚴格按校車標準對車輛狀況進行審查,確保非標校車整改符合規范要求。四要加強對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空間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加大對整改校車的質量監督、嚴格檢查驗收標準和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服務質量。

                                        (四)湘潭市、長沙市的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校車安全管理力度

                                        湘潭市、長沙市的交通運輸部門要認真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一要認真審核校車資質的申報材料,實地勘查校車的行駛線路,對不符合校車通行條件的路段,不得批準通行;二要對轄區已審批同意通行校車的農村道路進行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徹查各類事故隱患路段,消除安全死角,特別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的安全隱患;三要加大對農村道路安全隱患的整治力度和經費投入,要認真研究、合理增設道路防護設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加大對校車行經的路段的維護力度,保障車輛通行條件,一時難以改造到位的危險路段,要落實相關管制措施,加強安全防范,防止類似事故重演。

                                        (五)湘潭市、長沙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體制機制建設

                                        湘潭市、長沙市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和細則,一要進一步明確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理順管理關系、創新管理模式,將監管審批與執法監督相統一,切實解決監管盲區問題,要加強政策研究,縮短非標校車使用過渡期,力爭在2015年底前全面解決使用非標校車的問題。二要組織教育、公安和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迅速開展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行動,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認真檢查事故易發的重點地段、要害部位、關鍵環節,查隱患、促整改、強基礎、防事故。三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合理布局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校幼兒園校車使用需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校車事故。四要深入落實縣級領導包鄉鎮,包交通主干道,鄉鎮干部包村,村(居)委會干部包車輛、包路段、包駕駛人的包保責任制,形成縣、鄉、村三級聯動、層層落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車輛通行安全;五是要加強對校車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充分運用社會力量推動建立校車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機制,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共建共管新模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長沙市岳麓區“7?10”重大道路交通(校車)事故調查組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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